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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唐朝售有害食品最高可以判绞刑 [打印本页]

作者: 冰鉴    时间: 2011-6-28 07:41
标题: 唐朝售有害食品最高可以判绞刑
唐朝售有害食品最高可以判绞刑



我国现存最早的关于食品管理的记录载于《礼记》:“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就是说果实尚不成熟的食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到了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润,开始在商品中做手脚,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不过,危害到人身安全的却并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但也有少数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唐朝政府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遭受廷杖九十的皮肉之苦。如果胆敢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则要被判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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