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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的利益冲突原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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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3:1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方人的利益冲突原则

中国人很讲究亲情。俗话说,“血浓于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然后中国人把这种亲情用于齐家治国平天下上,于是在公共事务上就有了裙带关系,“朝里有人好做官”,继而从亲情扩大到乡情,“亲不亲,故乡人”,或者宗族情,“一笔写不出俩(姓)字来”。如果说公共事务上的亲情观念是腐败的温床,可能难以让人接受,可是中国公职人员的腐败和渎职屡禁不止,不能不说跟亲情思想有很大关系。

也许有人要问,那么西方人是怎样做到秉公办事,杜绝腐败的呢?在西方人的道德理念里,有一个非常普遍的但是却鲜为中国人知晓的办事原则就是“利益冲突原则”。

所谓“利益冲突原则”就是当办事人员的个人利益跟办事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求办事人回避。换句话说,在办事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你的个人利益,或者你认识其中的某个人,利益冲突就发生了,因此你必须回避,以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这个原则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当你自己发现有利益冲突的时候,自己主动提出回避。比如你是选考委员会的成员,如果发现被面试的人员有你的亲戚和朋友,你应该主动向上级汇报,并回避。另一个意思是,当别人发现或者怀疑你有利益冲突的时候,可以要求你回避。比如,你还是选考委员会的成员,如果有人投诉你与某考生过往甚密,即使没有亲属关系,你也应该回避。这样做就避免了选拔人才中任人唯亲的弊端。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个人主动回避呢?比如政府部门都有大量的数据库,像税务局、警察局、交通局、土地局、卫生局等等。在这些部门里工作的人员,不得查询自己,自己的家人和自己朋友的资料,更不许修改和销毁,否则按渎职罪惩处。因公正好碰到自己的或自己家人的事务,需要移交给其他人办理。利益冲突原则还适用于第二职业上。政府公职人员可以从事第二职业,但是不能从事跟本工作有冲突的职业,比如在税务局工作的人就不能在会计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工作,因为那样有可能帮助客户逃税。

“利益冲突原则”的尺度把握要看是什么具体事项。有的时候非常严格,不容半点疏忽。比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都需要聘请陪审员。在开庭之前,法官要唱付所有原告、被告和证人的名字,如果陪审员认识其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必须离开法庭回避。而有的时候却很松,仅限于配偶之间,比如配偶不得在对方的房屋买卖契约上和遗嘱上见证当事人的签字。

“利益冲突原则”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如果不能回避的话,需要向当事人透露你的利益所在,让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比如,政府任命的证婚人不得开办婚庆公司和婚纱摄影摄像公司,因为你有可能诱使顾客选用你的公司的服务,为自己谋取利益。假如你是证婚人,你的朋友是开办婚庆公司和婚纱摄影摄像公司的,他们承诺如果把客人介绍给他们,你会拿到回扣。你可以介绍,但是必须向你的客户讲明你是拿回扣的。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如果不说被发现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看来,要想避免徇私舞弊,最好的做法就是遇到利益冲突就回避,自己不回避的,别人也可以监督和要求回避。回避了,自己清白,别人也心服口服。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避免了“六亲不认”和“大义灭亲”的尴尬。

作者:赵何膺

[ 本帖最后由 冰鉴 于 2009-2-20 13: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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