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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转自《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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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0:29: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看《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大连日报  2009年11月4日



苗新和 绘




    说真话 讲实话 不要套话

    你来评 他来议 欢迎参与

    主持人语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征信管理体系的建立也理应如此。本期《论坛》上,人们对《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这很正常。这说明人们的民主意识在增强,对于国家事务的参与意识在增强,对于关乎民生利益的敏感度在增强。党报作为党和人民群众的“耳目”和“喉舌”,理应为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提供一个平台,为党和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谨防留下个人“信用污点”

    武海义(东北特钢集团员工):记得今年8月5日,《大连晚报》以《买房互署对方名惹出大麻烦》为题,曾报道了我市市民王女士因一时疏忽,而使自己的首次购房信用被轻而易举“透支”的消息……报道引起一些市民关注,他们给报社打电话,提醒大家:千万不能拿自己的个人信用开玩笑。这件事提醒我们,一方面,在现实中应尽量恪守信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提前告知或提醒一下当事人,以避免个人信贷权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损。因为不少当事人事先并不知自己已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事实上,据调查显示,超过80%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而在国外,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3次提前通知,以确认该信息的真实性。因此,为确保征信系统的公正性,《条例》有必要对征信机构的通知、提醒义务作出规定,同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以最大限度减少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说起信用记录早已不是啥新话题,遗憾的是由于宣传不够,至今尚未引起人们的应有重视。据悉,早在2006年央行就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这就提醒我们,在享受“卡时代”方便消费的同时,尤其要谨防留下个人“信用污点”,一旦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至少5年内会让你在贷款时处处碰壁。

    “不良信用保留7年”太过武断

    刘义昆(中国地质大学传媒学院讲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的负面记录最长保留7年,据说是借鉴国际惯例。且不说我们与发达国家的诚信水平并不在同一个层次,片面借鉴“国际惯例”未必有利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就拿美国来说也是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可见,即便发达国家的信用记录,也是分不同层次的,并未采取“一刀切”式的保留期限。

    信用体系建设实乃系统工程。信用记录保留的时间确实应该有个期限,但这个期限不能“一刀切”:期限太短,起不到威慑作用,可能使征信系统形同虚设;期限太长,则会使权力膨胀,过度限制相关人员的权益。譬如,将公众因偶然疏忽而未支付信用卡年费之类的小问题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留5年,并导致其长期无法贷款买房,当然是不合适的。这其中还涉及银行等部门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对那些多方面信用不良的“累犯”,涉及金融犯罪的重犯,5年或7年的保留时间,却又是不够的,因为这无益于国家的金融安全。

    可见,对信用记录保留期限的设置,既是个政治命题,也是个经济命题。我们既不能忽视公民权益,也不能无视社会效益。要使不良信用保留期限的设置更为科学,要使《条例》更适合中国当前及未来的社会需要,公众与专家的参与立法,无疑都不能缺席。

    规范使用信息记录权力更重要

    杨涛(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多年来人们一直在呼吁建立中国的征信机制。但当国家真正准备出台相关法规时,媒体和公众却争议不休,这并非公众反对建立征信机制,而是担心征信的权力和公民个人信用记录被滥用。

    目前有6种情况易导致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从而影响公民从事贷款等金融活动:睡眠信用卡不激活还是会产生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信用记录;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及时按期还款;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产生欠息逾期;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没按时偿还贷款;手机号停用,没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不良记录;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

    这里存在几个问题:一、如果说在银行直接从事业务,自身不守信而导致不良记录,从而限制了自身从事借款的权利,还可理解,但由于手机欠费等与银行业务无关的事情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从而限制公民从事贷款等权利却须慎重。因为,这种手机欠费其实有复杂的原因,不可简单而论。二、信用不良记录的使用并没有区分“善意”和“恶意”,也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比如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这并不是公民主观上产生的,如果不区分对待,就很容易引发人们的不满。

    对于公民征信记录如何使用,应由公民进行充分讨论、进行立法听证,由人大制定法律来规范。仅由银行或相关机构单方面说了算的做法,确实让人感到遗憾。

    征信采集应该对等

    张永琪(安徽巢湖日报社主任记者):根据《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电信用户和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将会逐步被纳入征信信息当中。对此,网上网下一片哗然。

    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本意是想通过立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进社会文明。但由于整个社会尚缺乏良好的诚信环境,征信采集只要是针对普通民众、而民众却不能反向采集垄断企业信用的,就会加剧民众的逆反心理。

    诚信虽是道德的自我约束能力,但社会诚信也需要建设。消费者贷款和电信、水电煤气消费,欠账还钱,欠息付息,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还,个人信用记录里就不会留下污点。也正因整个社会尚缺乏一个良好的诚信环境,也就更需要通过立法推动。法规具有强制性,促使公民由不自觉到自觉,习惯养成了,都重视诚信记录,都恪守社会规范,社会诚信环境也就随之改善。

    当然必须看到,一些消费者失信,到期没能如数还款、付费付息,也与银行、电信和水电煤气等企业的霸王做派有关。比如,惯于单方宣布提价,且幅度很大,超出消费者承受力;不改官商作风,不提前告知或催促,使本可避免的不良信用记录未能避免,扩大了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群体等。还有的搞秋后算总账,意在追加利滚利的滞纳金,消费者吃消不起,索性死猪不怕开水烫。

    《条例》还是征求意见稿,人人都要参与,提出自己的见解。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多了,形成促使修改完善的强大动力,《条例》才会少留遗憾。

    点滴小事见诚信

    乔世华(辽宁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考虑把水、电、气费和电信通讯费用纳入到个人信用系统中,有不少人对此不以为然,觉得挺鸡毛蒜皮的,认为只要不是恶意拖欠费用,就不应该“上纲上线”到个人信用记录当中去;有人提议相关部门应该规定一个欠费次数或限额,在超过规定限额的情况下,再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还有人设想要是把房子租出去了,房客拖欠费用,房东倒要跟着“背黑锅”,这样太不近情理了,云云。这样的言论,乍看起来是挺有道理的,但是细细分辨,就会觉得不是那么回事。那种足以证明人“信用”的“惊天地,泣鬼神”式的大事件大作为,我们普通人一辈子不会有几次“表现”机会。例如房东把房子租出去了,并不意味着收取房租坐享利益就可以了,房东还有义务督促房客缴纳相关费用、对社会相关部门负责。通常我们评价一个人品行的优劣好坏、为人的是非曲直,往往参照的就是他在日常生活中的点滴行为。我们每一个人的“口碑”——信用的形成,其实就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日积月累显现出来的“症候”。以立法形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对于塑造现代人的品格也是很有助益的,它的存在提醒着我们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要对自己的日常作为真正负起职责来,每个人心中都应该时时装着“信用”这杆“秤”。信用对于我们每个人就如同明镜一样,我们可要“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啊!

    信用的意识行为认定是关键

    王忆(大连市移动公司员工):国务院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让信用立法是件好事,但对是否有信用的认定上,却不是个一下子就能解决的问题。

    首先,信用问题怎么认定。笔者所在单位有专门的催费部门,负责催讨用户欠费,相信对征信条例公司肯定是欢迎的,用诚信来控制欠费人员,再好不过了。对于这样的缴费信用问题,当事人是无意还是有意,我们根本无法判断,要是根据一两次的不缴费,就断定这个人不讲信用,未免太武断了。同样,水电费等也和信用挂钩,总给人剃头挑子的感觉,包括还贷,谁都有忘记或不在家没交上的时候,可并不能说是诚信出了问题,依靠这样的一个事实来认定信用实在欠缺。

    其次,信用问题谁来认定。诚信是种行为,它的是非终要有个论断,这可能需要法律介入。杀人还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司法解释,毕竟那是靠动作和结果、甚至过程来认定,而诚信则是人的一种主观意识,别人看不见、摸不着,你动作好判断,但人意识上的东西如何判断呢?光靠结果下定论、不重过程的法律规定如何服众?而信用只是一个人的品性,让人品读的认定占大多数,而靠着立法去认定信用,似乎总有点太霸王了。

    所以,要想让征信条例更完善完美,需要我们去认识信用,把诚信当作自己的第二生命,也需要立法来约束,给予充分认定才是关键。

    银行和用户都需要信用过渡期

    汪彦玲(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居民):信用泛滥和信用失信,始作俑者还在于金融秩序的不完善。起初,银行迫于眼前利益,滥发信用卡,银行和用户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信用”概念。双方也没有一个过渡期,进行“信用”磨合。结果造成银行失信于用户,用户失信于银行的恶性循环。不知不觉,银行的信用污点无从查询,但用户的信用污点便牢牢地被银行盯上。

    信用负面记录,不论是7年或更长更短,都是技术上的问题,这很容易突破。但我觉得这种技术上的冷处理,显然缺少一些人文的关怀。要是能在个人信用报告的负面记录上有区分所谓“善意”或“恶意”欠款的,银行对信用报告设有主观判断或评价,对原先因为银行失误缘故或是个人原先错误导致的行为,都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补救。

    基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们的金融秩序和制度,还需要有更多完善的地方。如何在社会上和用户中“经营”好信用观念和消费,银行都亟须担责。虽然国务院颁布条例是情势所趋,但简单地移植国际保留7年的惯例,未必会营造出一个诚信的环境。我想,真正能够让银行和用户适应金融秩序,须得对以前不规范所遗留的后果有一个补救和过渡。

    中肯地讲,目前我国的银行和消费者都没有真正履行信用。我想,硬性出台7年之限的条例,有必要;然而让银行和用户能有一个7年信用的过渡和磨合期限,也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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